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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     发布时间:2016-12-07
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诉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原审被告 
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 
 
转自人民法院网    作者: 安健    发布时间: 2008-11-21 09:31:49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依法享有“YAMAHA”、“FUTURE”注册商标专用权。浙江华田公司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上标有“华田摩托·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后装饰板两侧贴有“FUTURE”字样。台州华田销售公司等销售了上述部分摩托车。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浙江华田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浙江华田公司在生产的摩托车上使用原告的“FUTURE”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突出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YAMAHA”字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判决浙江华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根据审计报告认定的销售数额、参照台州华田销售公司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计算本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判决浙江华田公司等连带赔偿损失83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判决认定浙江华田公司在其生产的摩托车产品上突出标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的行为构成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商标专用权。浙江华田公司以伪造貌似商号或者企业名称的“日本YAMAHA株式会社”的方式,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YAMAHA”注册商标包含在其中,在被控侵权的摩托车商品上标注,还以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日本YAMAHA”字样,其行为显然具有误导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商品与“YAMAHA”注册商标联系起来的意图,客观上亦足以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使人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对“YAMAHA”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此外,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浙江华田公司等拒不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审计结论,确定了合理的侵权产品销售数额、单价、计算方法等,支持了原告关于赔偿数额的请求,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涉外案件中赔偿数额最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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