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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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发布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 发布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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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均为合法权利,由于注册机关不同,且注册时未实行交叉检索制度,故商标与企业名称有可能出现部分文字相同的情况。某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往往在境外注册与他人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字号,再授权境内企业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该字号。本案判决认定这种貌似合法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有效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在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7个典型案例之一,向中外媒体公布。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集团)拥有“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为服装、鞋、领带等第25类商品。1998年8月,“报喜鸟”三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2001年7月,报喜鸟集团排他许可其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使用上述“报喜鸟”三商标。报喜鸟集团另于2000年9月7日获得“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注册,该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8月,乐清市人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同年9月,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以香港报喜鸟授权其公司负责人朱巧敏、朱琴汉全权代表香港报喜鸟在乐清市开展有关业务事项,委托制作、加工、销售系列“德派”西服为名,生产、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该西服的外套、水洗唛、商标吊粒、商标挂牌上均标印“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报喜鸟”字样。大东方公司同时授权他人在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设“报喜鸟”西服专卖店的昆明、鄂尔多斯、安阳、张家口市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德派”西服。2001年11月,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向温州中院起诉,认为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损失700万元及其为调查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庭审期间,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请求对本案适用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失。温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大东方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浙江高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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