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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解除合同 旅行社被判退还32万元费用
-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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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2-09-11 15:45:09
为索还剩余的旅游费用,郭先生将某旅行社告上法庭。本网11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旅行社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解除郭先生与旅行社的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退还郭先生32万元船票费的判决。
2009年5月31日,郭先生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组团为郭先生提供出境旅游服务,出发及返回地点为境外某国港口;3次环球邮轮的全程船票费用为56.8 万余元,船票的3次环球邮轮在5年内有效;郭先生可选择2014年12月之前的旅行社公布的任何一次环球邮轮,含北半球一次,南半球一次,赤道沿线一次,每次环球期限为100天以上;使用舱位为阳台豪华间,每人一间,船票含船上的一日3餐和豪华阳台房间使用,还包含船上设施的使用和参与活动及免费讲座,为确保所定房型,郭先生须在船期出发前半年至3个月通知旅行社。同日,郭先生向旅行社交付了56.8 万余元邮轮船票费用。同年8月17日,郭先生向旅行社交付第一次环球游团费、机票费共计4.8 万余元。2009年8月25日至2009年12月11日,郭先生开始第一次环球游。行程中,邮轮船方向郭先生退还了两处未能成行景点的团费。
2011年1月,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第一次环球旅行中,发现所乘坐的轮邮已有45年船龄,安全行驶证不能连续,设备严重老化,基本设施不健全,并非旅行社所宣传的“豪华邮轮”;行程中原有二十处旅游目的地,却只去了十七处;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做虚假宣传,并擅自转团,致使行程中多处旅游景点被遗漏,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让自己遭受长达100天的精神摧残与折磨,背离了自己参加环球旅游的初衷,故要求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返还船票费37.9万余元。旅行社答辩称,公司是受境外一旅行社委托代为销售邮轮船票,公司在其中收取代理费用;邮轮具有安全行驶证;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完全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故不同意郭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因公司已将船票费交给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无法退还,如解除合同,不同意郭先生要求退还船票费用的诉讼请求。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旅行社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旅游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郭先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旅行社坚持要求履行合同已无意义,故郭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郭先生在旅游合同期内仅参加了第一次环球游,仍有二次环球游未参加,且旅行社未能提供解除合同后其遭受实际损失及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据,故郭先生要求旅行社退还船票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综合三次环球游的优惠价格、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还船票费32万元,并无不妥。对于旅行社主张其已将郭先生交纳的费用交给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且现不予退还的问题,因其与旅游活动实际主办方的合作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旅行社此项抗辩,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频道责任编辑:边江 - 上一篇:两个老人寂寞难耐 把儿女告上法庭希望常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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