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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未通知股东是程序违法还是内容违法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2-05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通知部分股东的案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未通知全体股东是程序性违法还是内容违法,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所有股东参加,剥夺了原告及第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的行为,也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决议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召开会议之前未通知相关股东参加属于程序不合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便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和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并不必然导致相关决议无效,而是属于可撤销决议,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笔者认为,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属内容违法。公司不通知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股东则无法知道会议情况,其权益受到了侵犯亦不能及时得到救济。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根据此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是强制性义务。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人合性较强,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前对全体股东的通知就特别重要,而且其通知难度也相对较低。据此,若公司未履行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则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召集程序违法是指,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法定的通知义务,只是在程序上未在15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但股东在召开股东会前已经知道了公司将于何时召开股东会,并可在股东会议上行使自己的权利。相对未通知而言,其应是一程序瑕疵,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会议之前未通知全体股东便召开股东会会议,剥夺了未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知情权,使股东会议召开的真实性存疑。如果公司不通知小股东,大股东可以串通,随时作出股东会决议,而将决议日期记载为60日以前,则小股东根本无法行使撤销权,大股东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在法律的掩护下侵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召开股东会会议未通知全体股东应是内容违法,所作的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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