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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改房产分割典型案例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2-06
案情简介:林女士与其夫张先生2000年登记结婚,张先生2003年从单位分得房产一套,建筑面积约110平方米,当时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此房产,张先生在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时,单位统一要求购房职工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购房人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五年内继续为单位服务,工作满五年的,发给产权证;不满五年的,每差一年,须向单位交付购房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2005年张先生因与林女士感情不和,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争议焦点: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分割以及购房合同所附条件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
1、关于购房合同的效力:其一此合同为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签字盖章,既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形式要件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的实质要件;另外,涉案房屋因涉及房改房,要符合房改房的特殊政策规定,基于本案来看,也没有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其二,此合同是一附条件的合同,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关系和劳动关系,根据房改房政策的相关规定,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房屋时,对本单位职工和已离职职工应当平等对待,不因职工已经离职或者是其他单位职工而采取歧视性政策。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关于房屋产权归属:因林女士与张先生是在2000年登记结婚,而签订购房合同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均在结婚登记时间之后,因此该房屋产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涉案房产的特殊性,尽管该房屋所有权证的下发时间是在职工服务期满之后,在此之前是由单位保管,但这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该房产实际占有人拥有该房产的事实。
3、合同中所附条件的有效性及其影响:如上所述,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当所附条件不生效时,即如果张先生服务期限已满五年,则不存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离婚时只对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当所附条件生效时,即如果张先生服务期限未满五年,则只是存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即违约金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房屋所有权依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4、对于房屋产权的分割及对违约金的承担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之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该房产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实际价值,判归一方,对方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同时,本案因涉及一不确定性发生债务,该债务发生基础是本案房产,因此当该债务实际发生之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可以在判决时确定下列条款:由双方按照房产分割比例共同承担,如果购房人没有发生违约,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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