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案例精选
案例精选

韩东律师--合同认定无效法律有规范心中有尺度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12-05
关于济南英诺有限公司与隗丛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问题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讼争广告位的设立没有完成审批而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二是济南英诺广告有限公司对广告位是否有处分权。
针对第一点,相关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该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五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而并没有规定审批完成与否对广告位置本身是否合法有所影响的规定。广告位置的审批时一种行政审批措施和规定,是否经过审批,审批是否完成都与英诺广告有限公司与隗丛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关系;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的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位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关于济南英诺有限公司与隗丛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之后,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的问题。
隗丛作为济南聚超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与济南英诺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位租赁合同》之后,交付了租金并将该广告位转租给济南圣意广告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双方都是按照约定正常履行合同,并且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侵犯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也明确指出,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要谨慎地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不应产生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上一篇:张宝成律师代理债权转让纠纷案
下一篇:赵雷律师优秀案例